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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税〔2006〕162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销售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商品房

阅读量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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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022.06.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2.根据 2022.06.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本条“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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