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09-12-31
2009-12-31
全文有效
财综〔2009〕90号
工程项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答税提示:
根据 2019.04.22《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财税〔2019〕46号附件 1。
根据 2018.04.13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降低 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 25%。
根据 2017.06.14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 25%。
根据 2019.04.22《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