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2019-04-22
2019-01-01
条款失效
财税〔2019〕46号
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民用航空;政府性基金;税费优惠;发展基金;教育;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根据 2021.03.19《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本文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附件。
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第三条。
2019.06.18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4号),进一步明确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第一条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规定,202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政策接力为《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 知》,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详见:财税〔2025〕7 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
根据2021.03.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条规定202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政策接力为《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自 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执行。详见:财税〔2025〕7 号。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2。
根据 2021.03.19《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本文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附件。
附件: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2.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省(区、市) | 征收标准 |
北京 | 1.96875 |
天津 | 1.96875 |
上海 | 3.915 |
河北 | 1.96875 |
山西 | 1.96875 |
内蒙古 | 1.125 |
辽宁 | 1.125 |
吉林 | 1.125 |
黑龙江 | 1.125 |
江苏 | 4.1934375 |
浙江 | 4.03875 |
安徽 | 3.63375 |
福 | 1.96875 |
江西 | 1.5525 |
山东 | 1.96875 |
河南 | 3.189375 |
湖北 | 0 |
湖南 | 1.0546875 |
广东 | 1.96875 |
广西 | 1.125 |
海南 | 1.125 |
重庆 | 1.96875 |
四川 | 1.96875 |
贵州 | 1.125 |
云南 | 1.125 |
陕西 | 1.125 |
甘肃 | 1.125 |
青海 | 1.125 |
宁夏 | 1.125 |
新疆 | 1.125 |
附件2: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公里
最大起飞全重 | 第一类航线 | 第二类航线 | 第三类航线 |
≤50吨 | 0.575 | 0.45 | 0.375 |
50-100(含) | 1.15 | 0.925 | 0.725 |
100-200(含) | 1.725 | 1.375 | 1.1 |
>200吨 | 2.3 | 1.825 | 1.45 |
附:财税[2019]46号影印件
附件 x1
财税[2019]46号影印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