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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3-12-31
生效日期
: 2013-12-3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14〕4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房屋;权属变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夫妻一方;夫妻双方;免征;税收优惠
修订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9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全文废止。
阅读量
: 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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