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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8-04-04
生效日期
: 2018-05-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18〕33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二手车;小规模纳税人
修订
: 1.根据 2020.04.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起,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
2.根据 2019.0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
3.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本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22 日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本文,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20 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阅读量
: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 2020.04.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起,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
根据 2019.0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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