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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3-31

生效日期

2016-06-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预缴税款;营改增;纳税申报

专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修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本法规附件1、附件3被调整,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被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5号),本法规附件1自2016年12月1日起被修改。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9号),本法规附件1被调整,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自2017年8月1日起被废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3号),本法规中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自2018年2月1日起被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7号),本法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附件6部分内容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修订。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5号),本文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8、根据2021.0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公告的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

9、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附件1、附件2、 附件5、附件6于2021年8月1日废止。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的内容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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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的内容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条款修订]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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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款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修订。新规定如下:“(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条款修订]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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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本法规第三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修订。新规定如下:“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条款部分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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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本法规附件1被调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被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5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9号),本法规附件1被调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自2017年8月1日起被废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3号),本法规中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自2018年2月1日起被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7号),本法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5号),本文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7、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附件1于2021年8月1日起失效废止。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条款部分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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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本法规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自2016年6月1日起被废止。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附件2于2021年8月1日起失效废止。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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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本法规附件3自2016年6月1日起被废止。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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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本法规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被废止。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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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附件5于2021年8月1日废止。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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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本法规附件6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内容自2018年6月15日起被修订,将“国税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附件6于2021年8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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