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8-07-29

生效日期

1988-10-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务院令〔1988〕11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财产保险;征收管理

专题

不动产转让;个人出租房屋;个人转让房产;外籍人士转让住房

修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被全文废止。

2. 本文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保险合同与资金账簿的税率已被修改。

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588号),本法规第十四条于2011年1月8日被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2021]89号),本法规于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修订历史>

1988.08.0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1988]11号)发布,自1988.10.01起施行;

根据2011.01.0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1.01.08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正)》。

阅读量
48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11.01.0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本法规第十四条于2011.01.08被修正。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

义务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税函发[1990]428号,现已改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财税[2010]7号,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现已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0.05%缴。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账簿人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财税[2018]50号,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