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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10-15
生效日期
: 2008-10-15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8〕842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维修业务;飞机
修订
: 根据《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9号 )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又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8]3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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