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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3-01-20

生效日期

2001-06-29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3〕5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奇瑞牌小汽车;减征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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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 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6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奇瑞牌SQR7160SL、SQR7160GL、SQR7160L、SQR7160SLX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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