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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3-01-20

生效日期

2003-01-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3〕6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48号 ) ,本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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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 财税[2000]26号 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8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田牌BJ6486B1DWA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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