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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08-23

生效日期

2001-05-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1〕145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税率;娱乐业

修订

根据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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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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