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9-03-21
2019-05-01
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5号
增值税
纳税申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公告附件1、附件2。
2.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附件1、附件2于2021年08月01日失效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附件1、附件2于2021年08月01日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