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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1〕207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减征;小汽车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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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赛欧系列小汽车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帕萨特系列小汽车,经国家认定的检验中心和专家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按 财税[2000]26号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消费税。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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