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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5-05

生效日期

2016-06-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纳税申报表;营改增;纳税申报;进项税额

专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相关表单

修订

1.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附件3、附件4于2021年08月01日失效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公告的附件3、附件4。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自2020年3月1日起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本公告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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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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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本公告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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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自2020年3月1日起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公告的附件3、附件4。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附件3、附件4于2021年08月01日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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