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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0-08-28

生效日期

2020-09-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4号

税种

资源税;增值税

关键词

普惠性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申报表;矿产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9号),本文附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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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失效]

填表说明:

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限”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4.“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5.第1栏“税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申报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6.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征税对象或明细项目,如“原矿”、“选矿”等。

7.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8.第4栏“计税销售数量”:填写通过附表“申报计算明细”第6栏计算得出的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

9.第5栏“计税销售额”:填写通过附表“申报计算明细”第10栏计算得出的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

10.第6栏“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1.第7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从量计征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①=4×6;从价计征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②=5×6。

12.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通过附表计算得出的本期减免的资源税税额。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附表中“减免税计算明细”,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9栏“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填写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资源税额,计算公式为9=(7-8)×减征比例。

14.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5.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已缴税额。

1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此表反映资源税申报计算明细和减免税计算明细,计算结果自动导入主表。

一、申报计算明细

1.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6栏。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4、7-10栏。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的,第5栏填0;不涉及运杂费扣除的,第8栏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的,第9栏填写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申报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征税对象或明细项目,如“原矿”、“选矿”等。

4.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5.第4栏“销售数量”: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票据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据实填写。

6.第5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限额以第6栏“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7.第7栏“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金额填写或计算填写。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填写。

8.第8栏“准予扣除的运杂费”:填写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

9.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0.第8栏“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第10栏“计税销售额”减至0为限。

11.通过本表计算得出的第6栏“计税销售数量”、第10栏“计税销售额”,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

二、减免税计算明细

1.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除外)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申报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减免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行填写。

4.第3栏“减免项目名称”:填写现行资源税规定的减免项目名称,如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等。

5.第4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6.第5栏“减免税销售数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应填写。

7.第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填写。

8.第7栏“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规定的减免性质代码。

10.第9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11.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10①=5×7×9。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10②=6×7×9。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导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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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9号),本文附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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